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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的工商变更须知

2019/11/26 5:35:48发布211次查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商事主体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的,商事主体不得擅自改变商事登记事项。 商事主体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商事主体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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