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诉讼中,一般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授权委托的员工代表法人参与诉讼活动。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仅为宣示性登记,即使未办理变更手续,也不影响新选任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意志行使其职权与参加诉讼活动,此时应以股东会决议为准。那么,谁是公司诉讼代表人?必须是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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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法人由法定代表人代表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的更换是由什么决定的?
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何柳絮律师解答:
公司的董事长或经理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应当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或董事长,选举产生新的董事长,或聘任新的经理,并作出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何柳絮律师补充:
一般情况下,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具推定效力,即在无相反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不能代表公司意志的情况下,默认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与诉讼。但如持公章的人能提供公司明确所持公章才能代表公司意志的有效授权证据,即可推翻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意志参与诉讼,此时,可认定持章人为诉讼代表人。
无论公章是否经工商备案,在发生“人章冲突”的情况下,均以“人”,即法定代表人作为诉讼代表人,若仅持有公章,而无证明持章人有公司授权持章代表公司意志证据的,则持章人无权代表公司行使诉讼权利。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属于公司意志的变更,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新产生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诉讼意志代表人。但是,在外部纠纷中,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代表公司意志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影响作为证据效力的认定。
何柳絮律师总结:
公司诉讼代表权的认定,不能仅限于公章的审查,应注意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控制不同公章背后的“人”的因素,综合考量人与公司的关系,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准确认定公司诉讼代表人。